原告某某某影视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某、吴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联系电话15**03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生,住江西省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系赣XXXXXX货车驾驶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78年4月13日生,住江西省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系赣XXXXXX货车所有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江西省XXXXXX
负责人:汪某某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货物损失合计¥18000.01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9月30日,原告与某某市集成快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某某专线),原告为托运方,某某市集成快运公司为承运方,货物名称为投影幕,运输目的地为南昌市,交货方式为自提,原告委托员工李某某办理托运事宜,并现付运费300元。2015年10月7日晚21时许,某某市集成快运公司将货物运至南昌市某某区某某物流中心。
2015年10月7日晚上21时22分左右,在某某物流11栋南面,被告郑某某驾驶赣XXXXXX货车倒车时因没有及时刹车而撞到路边一棵树,树倒压坏了刚刚卸下的投影幕。经了解,赣XXXXXX货车驾驶人确系被告郑某某,所有人系被告吴某某,该车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被告郑某某即拨打110报警,南昌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民警贺某某、邹某某至现场处置,详细记录了处警情况。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不知何由竟在未与原告做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将货款¥18000.01直接赔付费了被告吴某某!对此,原告曾多次与三被告沟通赔偿事宜,均未果。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支持原告所请。
案件结果:
经过律师与被告方的积极沟通和协调,被告方主动支付给了原告侵权款,同时原告也信守承诺去法院撤销了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