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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宗华律师亲办案例
拿路虎车抵债,是否可以?
来源:涂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1
浏览量:508

民间借贷纠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刘某某诉被上诉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依法开庭审理。受被上诉人的委托和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的诉讼活动,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及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谨供合议庭裁判参考:

一、车辆抵债协议的性质是履行合同债务的一种手段,并没有产生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来代替原来的合同关系,债权人享有选择权

第一,在债务人实际履行、债权人实际受领之前,即车辆抵债协议尚未履行前,被上诉人的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被上诉人有权选择债务清偿的方式,既可以要求上诉人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可以要求上诉人履行以车辆抵债协议约定的给付。车辆抵债协议在被上诉人实际受领之后发生清偿的效力,此时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归于消灭。换言之,以车辆抵债是被上诉人允许上诉人以合同约定之外的方式来履行债务,是被上诉人的一种选择性权利,而不是约束被上诉人的一项义务。本案中,由于多种原因,截至二审开庭前,被上诉人均未接受上诉人以车辆抵债的方案,法律不应强迫被上诉人选择该种民事行为。

第二,从现实经济生活的情况来看,合同双方当事人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合同,往往是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做出让步的结果。因此,认定以物抵债是履行合同债务的一种手段,认可债权人在实际受领之前享有选择权,不仅符合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车辆抵债协议书中涉及的抵债车辆车牌号为赣xxxxx,依常识判断,该车辆应当是不存在的。理由是:南昌的车牌号除前两位为赣A或赣M外,后面应当是5个数字或数字与字母的组合,上诉人上诉状中提及的路虎车是否存在,是否系上诉人所有不明确。

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中,被上诉人为证明人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五份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达到自己的证明目的。其中第四份证据为车辆抵债协议书,上诉人举该份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上诉人无法偿还涉案债务,被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被迫提前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并不是决定选择车辆抵债的方式。本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书事实认定清楚,说理的当,适用法律正确,为免诉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为盼。

代理人:涂宗华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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