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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宗华律师亲办案例
男方退婚,彩礼要不要返还
来源:涂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3
浏览量:189

上诉人:徐某某,女,汉族,1976311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某镇某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刘某某,女,汉族,19981215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某镇某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万某某,男,汉族,199732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某乡某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上诉人徐某某、刘某某不予返还被上诉人万某某彩礼礼金20000元及金镯一个、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金牌一块。

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一审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不属实,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楚、不全面,判决证据不足。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系201312月在上海一家印刷厂打工认识,后被上诉人追求刘某某,当年12月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系自由恋爱,当时刘某某刚满15周岁,并非被上诉人谎称的20149月经媒人朱某某介绍、撮合才认识。

在确立了恋爱关系后,刘某某便于当年随被上诉人回家过年,2014年过完农历新年后二人又回到上海该印刷厂做事,不久便开始同居,印刷厂老板可以佐证。20142月,被上诉人父亲及舅舅将刘某某接回被上诉人家中,开始了公开化的同居生活。至2016年中秋节前三年半多的时间,刘某某与被上诉人经常在一起工作、生活,一直保持联系,对双方交往三年多,被上诉人也予以认可。有时因为相处有矛盾需要冷静与克制,但女方及家人从未拒绝见面,反倒是被上诉人作为男人没有主见,事事经过其父母,以至于为一些琐事与误会被上诉人及家人曾十几次闹至上诉人家中,在当地轰动一时,致上诉人蒙羞。因达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刘某某也从未明确表示拒绝结婚,甚至因矛盾无法调和至某某司法所调解时,刘某某仍愿意结婚,但被上诉人及家人却一意孤行,不顾及情面与刘某某的名誉,坚决要求解除婚约。

期间20149月至10月,双方各自为定亲、订婚做着各自的准备并都完成了依照乡俗所应该进行的所有环节,在当地看来,他们就是夫妻!同时,为了结婚,女方的花销也不少,而对于被上诉人诉状中提及的给付媒人钱和女方亲戚红包2800元、给付刘某某红包8200元、23000元办酒、彩礼钱48000元及金饰、共同生活花销20500余元及其他3000元等等,上诉人刘某某完全不知情,上诉人徐某某也多数不知情,像这种花销上诉人也可以列出许多。更为重要的是,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这些花费,提供的收据并不是合法的发票且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费用系花费在上诉人身上或被上诉人收取。因同居后一年多刘某某未怀孕,被上诉人母亲徐某某甚至一度怀疑刘某某有问题,但检查结果却是女方正常,而被上诉人却未做任何诊断。可以说,男女双方走到今天这步田地,主要过错在于男方,而并非女方。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刘某某交往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与事实不符,认定上诉人收到彩礼48000元及四金没有依据,在未能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双方都有过错并进而以此酌定判决不公平。如前所述,上诉人刘某某15岁就与被上诉人同居,在当地均认可为夫妻的环境中共同生活了三年多,时间并不算短,同居时间双方均认可。纵观事情脉络,未能缔结婚姻的主要过错应在被上诉人。至上诉时,刘某某尚不满19周岁,对于生活在农村的女孩及家人来说,嫁给男方生活了三年多又被抛弃是一件奇耻大辱的事情,未来刘某某的路还很漫长,可这段经历将长期在刘某某及家族身上留下烙印,挥之不去,名誉的损失是花多少金钱都买不到的。现被上诉人不顾及情分及上诉人的颜面,为挽回区区几万元的经济损失公然抛弃刘某某并诉诸司法所与法院致使人人皆知,致上诉人及家族名誉扫地,相比较而言,受害最大的应是上诉人徐某某及刘某某一方。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而是虚假罗列,也未举证证明各项花费的去向。此外,本案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因为不满庭审现状而中途退庭,庭审笔录两个上诉人均未签字确认,故一审判决中上诉人的答辩部分及其他涉及上诉人权益的部分将因为没有上诉人的签字而归于无效,上诉人从未收到彩礼48000元与金饰,如收到,请被上诉人提供收据。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收取了彩礼48000元及四金明显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支持。退一万步讲即使上诉人收到了四金,一审法院何以认定四金就是金镯一个、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金牌一块?

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中受伤最大、伤害最深的莫过于女方刘某某,她年龄尚小,却要永远背负一个不好的名誉。钱没有了可以赚,颜面丢了却很难赚回来。一审中,上诉人已失去一次可以充分说明真相,表达自己愿望的机会,二审中上诉人希望二审法官查清案件来龙去脉,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裁决。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某某、刘某某

2017年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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