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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和抚恤金,近亲属之间怎么分配?
来源:涂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8
浏览量:1078

概述:赵某系退休老红军,过世后其所在单位发放了5000元丧葬费和20万元抚恤金,围绕该笔丧葬费和抚恤金怎么分配的问题,赵某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之间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解决这笔款项的分配问题。那么,对于这种共有物分割纠纷该怎么处理呢?

审理法院: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373851。

案情简介:原告付某为已故赵某的配偶,原告赵某甲及被告赵某乙均为已故赵某的女儿。2017年2月25日,赵某身故,后其所在单位将丧葬费、抚恤金转入赵某账户。现该账户存折被被告赵某乙控制且拒绝分割。原告付某年事已高,身体患有多种严重慢性疾病,且长期以来由原告赵某甲悉心照顾,原告赵某甲也已退休在家。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丧葬费以及抚恤金。

承办过程:涂宗华律师在案件当中作为原告的代理人,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收集到了赵某妻子支付丧葬费的部分票据,法官因此判定丧葬费归赵某妻子所有。同时,通过调查取证,涂律师收集到了大量证明赵某妻子就医的记录,法官也因此判定抚恤金的分配向赵某妻子倾斜,在这一点上,体现了法律对于弱者的保护。

判决结果:原告胜诉

法院判决赵某账户内的抚恤金244804元,丧葬费5000元应由原告付某得款127402元,由原告赵某甲得款61201元,由被告赵某乙得款61201元,但因赵某账户存折在被告赵某乙处,为了便于执行,故赵某账户内的抚恤金244804元、丧葬费5000宜由被告赵某乙所有,由赵某乙支付原告付某127402元、支付原告赵某甲61201元,原告付某、赵某甲负有协助被告赵某乙取出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244804元的义务。

判决时间:2019年11月21日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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